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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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9年12月,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0年,
将1116名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和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发放保障资金44万
元,人均394元。2001年,扩大城镇居民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增加到14159人,年发放
保障金255万元,人均180元。2003年后,经过严格筛选审查,保障人数减少,补助标
准不断提高。2005年,保障对象6585人,年发放保障金242.3万元,人均368元。2009
年,全县全年有3660户、4717人享受低保,发放低保金679.25万元,人均1440元。农
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7年, 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年按人均纯收入
低于700元~800元为保障标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25127户、41147人,低保补差标准
为每人每月25元,年发放低保金1234.41万元。2008年,上半年低保标准为800元,低
保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元, 下半年将低保标准调整为900元,低保金发放标
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6元。全县有农村低保对象28081户、45262人,年发放最低保障金
2166.576万元。2009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1000元,人均月补差增加到60元,全
县有28100户、45271人享受低保,年发放低保金3259.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