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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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曹县启动待业保险制度。参加待业保险的范围是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
合同制工人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合同制工人,单位按全部职工标准工
资总额的1%缴纳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1991年,全县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主要包括全民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中外合资、中外
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中非农业户口的中方职工;其他企业中经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职
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合同制工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1999年,参保范围调整为,所有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
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
其职工,当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未纳入失业保险。2004年,将县直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管理机关中,除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以外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
失业保险范围。单位负担保险费部分: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县财局负担;自
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由单位缴纳。个人部分: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县财局
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企业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009年, 实施援企稳岗活动。为3家困难企业的1150名职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73.2万
元。 同时,与6家困难企业签订失业保险费缓缴协议,缓缴金额16.9万元;对11家困
难企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减收28.92万元。至年末,全县20850人参加失业保险,征
缴失业保险基金559.2万元,支出基金54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