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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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县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医保办)由县卫生局整建制归
属县劳动局, 承担县、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2000年2月,县
卫生局离休干部医疗保健办公室整建制归属县劳动局。医疗保险年度县医疗费用支出
实行三方负担,即财政150元,用人单位30元,个人6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年人均150
元,大额医疗年人均90元,基本医疗实行包干使用,定点医院管理;大额统筹费由医
保办统一管理使用,凡属各类癌症、脑血管疾病、心肌梗塞、肝昏迷、尿毒症、脏器
手术范围内的疾病,县医保办按4000元~20000元不等的限额解决50%,其余部分由定
点医院解决,超出部分自负。2004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和统筹基金,
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缴纳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左右划入职
工个人的账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首次在一、二、三级医院
住院, 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750元、9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
住院的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00元, 从第三次住院不再设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职工从其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或自负。参
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倍, 起付标准以
上和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采取“分段支付,累加计算”的办法,起付线至5000元,
5001元~10000元、 10001元~20000元、20001元以上到最高限额24000元,个人分别
自付20%、18%、15%、10%,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分别降低4个百分点。100元以上的大
型设备检查和特殊治疗及目录内的乙类药品个人分别自付30%、 5%,对14种慢性病开
展特殊门诊治疗。同年10月,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曹县社会医疗保
险事业处成立,原县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自行撤销。同时,县医保处与县人寿保险公
司联保将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 提高到15万元以下,24000元以上。乡镇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曹单位属于这次参
保的范围,逐步实现县乡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公布5家定点医疗机构和6家定点零售
药店,设立医疗管理征收稽查、基金管理、综合等职能科室,实行医保处和定点医院、
定点零售药店的数据网上传输和适时监控,建立医疗保险服务厅,开展一站式服务。
2005年4月,降低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由原来的600元、750元、900元分别降为
500元、650元、800元。2005年9月,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目标规范化管理一次通过
省级验收。2006年5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政策调整,新增慢性病病种5个,
慢性病病种扩大到19种。 当年,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2496人。2008年1月,全县定点
医疗机构由5家增加到13家, 定点零售药店由6家增加到37家。同月,将25191名在职
职工、4425名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统一县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政策, 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全员覆盖。9月,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
残军人医疗管理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即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基础上,每
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500元;住院费用中,起付线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及个人
共付部分,由县政府帮助解决。10月,曹县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至
12月底, 参保居民12万人,征缴保险费369万元,缓解了城镇居民看病贵问题。2009
年4月,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
度内, 首次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为300元、400元、500元;住院封顶线
为30000元。 大额社会救助每人每年筹集标准为96元,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最高支
付额为15万元(不含自付部分)。当年减轻城镇职工医疗负担近百万元。同月,降低
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元,
属重度残疾人或低保对象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5元。同年12月,县劳动保障、
财政等部门按照人员条件不变通、企业范围不突破、政策不隐瞒、公开透明原则,经
严格认定、 审核、公示,将697名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 至2009年底,全县参保人数达到84762人,征缴保险费5485.9万元,支付保险
费39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