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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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后, 全县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工作逐步加强。 1989年9月, 县政府下发
《关于整顿医药批发市场的通知》,提出医药商品、医疗器械的批发业务,除菌苗、
疫苗等由各级防疫站分配外,均由国营医药批发站(公司)经营。面向零售医疗单位
的中药批发业务,由国营中药专业经营机构统一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各
级卫生、医疗单位不准从私人或非法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单位购进药品。凡采购的药
品只供本单位医疗使用,不准转手倒卖。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本单位临床和科研
使用,不得作为商品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1995年,县医药管理局成立后,加强对
医药行业和医药市场监管。 2003年5月,采取多种措施,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药
品、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至2009年,全县各类药店发展到186家。同时,对药
品经营企业,履行监管职责,督导落实各项制度,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行为,让老百
姓吃上“放心药、便宜药”。对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监管档案,签订安全责任
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企业责任人。并从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提
高其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曹县医药企业生产的产品有6种销往欧盟、
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