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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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始,全县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定点就医的办法。1986年,县公费医疗
管理委员会规定年人均医疗费定额45元。其中拨付乡镇及县直机关门诊部30元、县以
上医院住院报销费用15元(按50%) 。1991年,医疗费每人每年增加15元。同时,改
革公费医疗制度,门诊治疗在职干部职工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省以
上门诊、住院个人负担部分均提高5%。1993年,采取两定点(定点治疗、定点医院管
理)、三挂钩(单位、个人、国家),原则上门诊个人负担50%,住院个人负担20%,
单位负担仍按县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离休干部、 伤残军人年医疗费分别为
360元、250元,个人暂不负担;在职、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定额标准由原来的60元
提高到100元。1995年6月,撤销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
推行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两种医疗保险形式。职工普通疾病医疗保险金,由县乡财政、
投保单位和个人按150元、 60元、30元的比例分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由县乡财
政负担。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原标准基础上提
高10%。 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医院管理制度。2004年10月,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用人单位
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 全部计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划
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 当年,有1.2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5年后,参保人数逐
年增加。至2009年,全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达到8.4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