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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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全县开征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由乡镇财所征收,乡镇教委管理使用。
1989年、1990年,分别征收768.6万元、999.6万元,除发放教师工资外,实际用于教
育事业公用经费分别为68.6万元和89.8万元。1991年,对教育事业附加费加强管理,
由县统管,以制止乡镇扣留、挪用。同年,全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1747.4万元,比
1990年增长18.2%; 预算外教育经费支出1557.5万元,比1990年增长18.86%,占全县
教育总支出的47.1%。 1993年,县教育局对教育经费的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共审计资
金2101万元,查出违纪金额31744元,调整账务差错11笔,计款40315元。1997年,内
部审计项目47个,审计资金1318万元,查出有问题资金65.5万元。2000年后,全县教
育经费逐年增加。 2002年增加到12450.9万元,其中个人部分7651.9万元,公用部分
4710.5万元, 基建支出88.5万元;2005年为18611.3万元。2009年,全县教育经费达
到31835万元。其中,个人部分22305万元,公用部分95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