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民办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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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后,随着民办学校规模的扩大,管理工作日趋加强。1994年,县政府下发
《曹县社会力量办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县教育委员会是全县社会力量办学行政主
管机关,各乡镇教委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民办学校的
设立,由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批。1997年,
国家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设立经教育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合格后,颁发菏泽地区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县教委根据规定每年
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对合格的准许其继续办学,对基本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
整改,对不合格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2001年,县物价部门首次对民
办学校核实收费标准,颁发收费许可证。2002年,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并进行规范的年检。2009年,物
价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及办学成本进行审核,对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及重新换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