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优生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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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全县有已婚育龄妇女178367人,出生9551人。1988年贯彻执行《山东省
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优生优育。1994年8月,开始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凡申请结婚
登记的男女双方,到县妇幼保健站查体,合格后再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患者,不允许
结婚。1998年起,各乡镇人口学校每月搞一次培训,组织申请结婚的男女青年和申请
生育的育龄夫妇学习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指导已领取结婚证的青年夫妇,选
择最佳生育年龄、最佳受孕期等;组织持有生育证的育龄夫妇,及时到服务站查体。
同时, 规定B超室、化验室工作人员逐人签订责任书,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在孕期保健中发现异常情况者,及时到县服务站诊疗,由县
计生委审批后,施行妊娠终止术。2002年,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设立优生检测室和优生
优育咨询门诊, 对全县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育龄妇女进行孕前优生四项病毒(TORCH)
检测;同时,免费发放叶酸制剂,以减少出生缺陷。通过设立优生优育咨询门诊,开
展优生优育咨询与指导服务, 育龄群众对优生优育知识的知晓率普遍提高。利用B超
对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查体,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监护;对高危妊娠及病残儿生育二孩
家庭建立优生监护档案,实行全程监护。2009年,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进行出生
缺陷一级预防。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培训和指导、高危人群指导、孕前实
验室筛查、营养素补充等服务。至年底,全县共参与优生检测的育龄妇女13000人次,
检测率达98%以上; 建立优生监护档案1200份。1982年,开始病残儿鉴定工作。1982
~1992年由县计生委聘请县人民医院3~5名主治医师负责鉴定,成立专门病残儿鉴定
领导小组。对确定为病残儿的,由县计生委发给病残儿证,准许生育二胎。1992年后,
实行本人申请, 乡镇申报,县级初审,县成立病残鉴定领导小组,聘请5名专家进行
病残儿鉴定。初审后报市复审,县计生局再根据批复名单办理二孩准生证。至2009年
共鉴定病残儿113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