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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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 1986~1989年, 全县执行国家提倡的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政策。
1990年起,在农村凡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生育二孩的,女方年满30
周岁,提出申请并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领取计划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二孩。无论
什么情况, 都不准生育第三孩。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
布,从即日起,全县不再办理一孩生育证,夫妻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间。晚婚
晚育政策 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曹政发[1990]
70号文件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后生育的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2周,晚育者增加产假2个月,所增假期视为出勤;农村居民免一年集
体义务工。 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1990年起,曹县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夫妇,从申请当月
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的,每月发给8元独生子女费;农业户口由行政村按年度一次性发给96元独生子女费,
或多分1人的口粮田。 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城镇优先分配住房,
农村优先划分宅基地。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
100%的不加发)。1993年起,独生子女费提高到每月10元。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主动不
生育的, 给予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000年起,除享受上述奖励待遇外,独
生子女参加高中、技校、职业中专或招工考试时,照顾10分计入考试成绩;符合生育
二孩条件,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妻与所在单位或乡镇签订合同后,由单位或乡镇给
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分配帮扶资金时,独生子女户享受比一般贫困户多
20%的资金。 2004年,县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不
再生育和不再收养子女的家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每人每月发放30元补
助金;父母双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独生子女,每月发放20元补助金;独生子女跟随其
他亲属生活,其抚养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月发放30元补助金。关爱女孩政策2004
年,全县实施“关爱女孩、扶困帮富”工程,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
优化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当年,县乡两级共募集“关爱女孩、扶困帮富”专项资金
51.5万元, 救助计划生育困难户338户,发放救助金12.15万元,为390户计生困难家
庭女学生免去学杂费。同时,全县计划生育系统干部职工与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
两女户或一女户结成帮扶对子,每人帮扶一户,共帮扶贫困女孩家庭1662户。至2009
年底,筹集“关爱女孩、扶困帮富”公益金62万元,结对帮扶贫困女孩1705人。其中,
市、县领导结对帮扶4人,科级以上干部、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结对帮扶513人,村
女计生专职副主任结对帮扶1187人。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2004年,山东
省计生委、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
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曹县首先在庄寨镇、大集乡搞试
点,当年,两乡镇对符合条件人员198人,发放奖励扶助金71280元。2005年,此项工
作在全县展开, 登记符合条件人员1098人,发放奖励扶助金39.53万元。2007年,菏
泽市政府下发《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提前发放奖励扶助金的意见》,规定凡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55周岁未
满60周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以及60周岁以上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
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当年,登记55~59周岁符合条件
人员389人, 60周岁以上人员2157人,发放奖励扶助金152.76万元。2008年,山东省
人口计生委、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
案》,规定凡符合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山东境内、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
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
残达到三级以上)的计生家庭,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扶助金,扶助标准是独
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
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当年,审批独生子女病残家庭11个,独生子女
死亡家庭41个, 发放扶助金59760元。2009年,执行菏泽市人口计生委、菏泽市财政
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以及
60周岁以上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
助金。当年,登记55~59周岁符合条件人员768人,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人员3126人,
发放奖励扶助金280.37万元。 2009年9月,开始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按照申
报、 公示、 审核、确认等程序,为遵守计划生育户办理优待证。当年,办理优待证
29561户, 其中,独生子女户12480户,农村双女绝育户2891户。处罚政策 1986年,
全县贯彻《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对超生子女的父母征收超生
费。1990年、1991年、1992年、1995年县政府每年都对计划生育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2001年,县委、县政府制定《关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责任制管理的意见》,明确
村干部、 乡镇及县直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2002年9月, 执行第二次修改后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县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
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2004年2月,菏泽市纪委、组织部、监
察局、人事局、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决定把干部职工生育情况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2004年5月, 贯彻执行菏泽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菏泽市计划生育领导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菏泽市
违法生育当事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各类人员责任追究分别作出明确规定。2008
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
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有关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