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预备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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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要求: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
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士兵预备役范围包括2类人员,第1类
为基干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与军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2类为
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的男性公民。 2000年9月30日,颁发退伍军人
专业名称和编码。2001年,根据总参谋部的部署,全县做好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
争动员需要的兵员动员准备工作。2002年始,统一使用退伍军人预备役系统,对退伍
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统计管理。2007年,统一使用现役部队预编预备士兵信息管理系
统,对兵员管理、预编任务、人员整组、人员点验、训练情况等进行细化管理。2009
年,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