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法律服务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h2&A=2&rec=620&run=13

基层法律服务 1986年,曹城镇建立全县首个乡镇法律服务站。1989年,魏湾镇、
普连集镇、青堌集镇等19处乡镇相继建立法律服务站。主要工作是接待公民法律咨询,
无偿处理公民与集体、集体之间和公民之间的法律事务。1991年,曹城镇、砖庙镇、
孙老家镇、魏湾镇法律服务站分别更名为法律服务所。1992年,韩集、砖庙、安仁集、
阎店楼等乡镇也分别将法律服务站更名为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1993年,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分离,法律服务所实行“两不四自”体制,即不吃财政、
不占编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主要承办解答法律咨询、办
理见证、协办公证、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代理事务、代书各种法
律事务文书及民间契约,并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公民及其他组织担任常年法律
顾问。1999年初,首个街道法律服务所——曹县大鹏法律服务所成立。2000年,司法
部、山东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2001年5月,
全县13个法律服务所全部完成脱钩改制,成为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担风险、自我
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2002年,中共曹县大鹏法律
服务所支部委员会设立,为菏泽市第一家建党支部的法律服务所。2002、2005年,大
鹏法律服务所被山东省司法厅授予“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 称号。2006年3月,建立
全市首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山东省曹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2008年
8月, 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被菏泽市民政局评为 “菏泽市先进社会团体” 。
2009年,全县共有大鹏、聚宾、磐石、众志、永兴、魏湾、邵庄、华民、古营、中原
法律服务所10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51人,本年累计调处各类经济纠纷1668起,协
办公证26件, 见证36件,诉讼代理386件,非诉讼代理482件,审查修订各类合同318
份,解答法律咨询66656人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86家,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6亿元。
法律援助 2000年8月,成立曹县法律援助中心,有工作人员4人,其中律师2人。中心
主要职责是对受到不法侵害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残疾人、老年人、军属、妇
女、 儿童等弱势群体)予以免费或减费代理案件、办理公证和诉讼。2001年4月,中
心向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县公证处、各法律服务所下达法律援助义务量,要求每名
律师、 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承担一件法律援助案件。5月,成立县法律援
助委员会,先后在县老龄办、县妇联、县残联成立老年人法律援助联络室、妇女法律
援助联络室、 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室,形成全县各部门法律援助联动网络。2002年8
月,法律援助委员会组织开展残疾公民爱心法律顾问活动,为19名残疾公民义务担任
法律顾问1年。 同年10月,团县委、县总工会,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联络室、
贫困职工法律援助联络室。 2003年4月,在抗击非典斗争中,法律援助中心为战斗在
抗击非典一线的44名医护人员义务担任法律顾问1年。 2007年,中心被菏泽市妇联评
为维权岗先进单位,2008年被省法律援助中心评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2009年,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质量建设年”活动。各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质量、法律援助服
务质量、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质量得到明显提升。至年底,中心共代写法律文书79件,
解答法律咨询201人次,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6件。其中,民事诉讼80件,刑事辩
护46件。 “148”法律服务专线 1998年11月20日,曹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在县司
法局开通, 各乡镇也相继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逐步形成“一个中心两支队伍
四项制度” 。“一个中心”即“148”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设在县司法局,统一
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乡镇(街道)司法所,面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
织,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两支队伍”即专线值班队伍
和法律服务轻骑队。“四项制度”即服务承诺制度、上岗执勤制度、服务到家制度、
配套联动制度。 “148”其谐音为“要司法”,通过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对广大群
众进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广大群众依靠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2003年5月,启用“12348”短号码。至2009年,
“148”服务专线共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1685人次,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案件1256起,预
防矛盾激化135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