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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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全县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703个,人民调解员3254名。当年,发生民事
纠纷3231起,调解3215起。主要涉及宅基地、耕地边界和林木归属等纠纷,其中宅基
地纠纷占27%。1989年,调解民事纠纷6479起。当年,韩集镇伊庆俭被司法部授予全
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1991年后, 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各类合同、婚姻、产权等方面。
1994年,成立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县委分管副书记任主任,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
员,办公室设在司法局。1996年,在魏湾镇召开全县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工作会议,要求各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年底,共建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
村级调解委员会1243个, 每个生产组设立调解小组,每3~5户设立1名纠纷信息员,
形成县、 乡、村、组4级调解组织网络。1997年10月,在山东省第三次人民调解工作
表彰大会上,曹县介绍防止民间矛盾纠纷激化的经验。2001年,将调解的范围向大的
集贸市场和周边接壤地区延伸,城镇各街道、企事业单位、各行业也都建立健全调解
组织,初步形成“大调解”格局。2003年,在古营集镇探索创建解决农村重大疑难纠
纷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年底作为典型经验在全省推广。2004年,共建立人民调解庭
25个,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30人,调解各类重大矛盾纠纷19起,曹县电业局调解委员
会被山东省司法厅授予“全省优秀调解委员会” 称号。2008年4月,县委、县政府制
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人
民调解组织网络,推进企事业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法庭、公安
派出所要设立调解工作室,经贸、教育、卫生、交通、劳动、建设、环保、计生等行
政部门在本单位及管辖的重点行业,依托相关科室,建立调解工作室或交通事故、医
疗纠纷、土地纠纷、规划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计生管理纠纷、劳动争议等专门
调解委员会。同时,实行人民调解员等级化管理,根据业务能力把人民调解员划分为
首席、 一、二、三级,并制定等级人民调解员培训考核办法。至同年8月底,全县27
处乡镇街道、1169个村居全部建立调解委员会,县人民法院设立诉前人民调解室,公
安、 工商、教育等18个县直部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7处公安派出所、8处基层法
庭都设立调解室,制定规范必要的规章制度,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真正建立起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县、乡、村、企配套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2009年,县司法局先后组织开展“我为和谐做贡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矛盾纠
纷排查化解“百日会战”活动。当年,全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事纠纷5162起,
防止矛盾激化768起,避免民转刑案件8起。刘涛被评为“全市十佳人民调解员”,有
30名调解员被市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授予“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50名基层人民调
解员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