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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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辖区内婚姻家庭、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赔偿、民
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案件。同时,结合县法院业务,参与驻地党委与政府组织的综合治
理,开展法律宣传等工作。1986年,全县设有城关、韩集、庄寨、魏湾、阎店楼、梁
堤头、 孙老家、青堌集、侯集和普连集10处人民法庭。1989年1月,根据山东省委关
于一乡(镇)一庭的要求,设立桃源集、砖庙、常乐集、大寨集、申楼、青岗集、莘
冢集、古营集、安仁集、倪集、王集、苏集、大集、安蔡楼、南李集、仵楼、朱洪庙、
邵庄、郑庄、楼庄、龚楼21处人民法庭。1999年10月,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3至5处乡镇设立1处法庭, 在城区不再设立人民法庭”的要求,将原31处人民法庭撤
并为城郊、韩集、庄寨、魏湾、阎店楼、梁堤头、孙老家、青堌集、侯集、普连集10
处。 2003年10月,撤销侯集人民法庭。2005年4月,撤销城郊人民法庭,梁堤头法庭
并归阎店楼法庭,至2009年,共有韩集、庄寨、魏湾、阎店楼、孙老家、青堌集、普
连集7处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