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辖区内婚姻家庭、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赔偿、民
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案件。同时,结合县法院业务,参与驻地党委与政府组织的综合治
理,开展法律宣传等工作。1986年,全县设有城关、韩集、庄寨、魏湾、阎店楼、梁
堤头、 孙老家、青堌集、侯集和普连集10处人民法庭。1989年1月,根据山东省委关
于一乡(镇)一庭的要求,设立桃源集、砖庙、常乐集、大寨集、申楼、青岗集、莘
冢集、古营集、安仁集、倪集、王集、苏集、大集、安蔡楼、南李集、仵楼、朱洪庙、
邵庄、郑庄、楼庄、龚楼21处人民法庭。1999年10月,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3至5处乡镇设立1处法庭, 在城区不再设立人民法庭”的要求,将原31处人民法庭撤
并为城郊、韩集、庄寨、魏湾、阎店楼、梁堤头、孙老家、青堌集、侯集、普连集10
处。 2003年10月,撤销侯集人民法庭。2005年4月,撤销城郊人民法庭,梁堤头法庭
并归阎店楼法庭,至2009年,共有韩集、庄寨、魏湾、阎店楼、孙老家、青堌集、普
连集7处人民法庭。
第九条 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辖区内婚姻家庭、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赔偿、民
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案件。同时,结合县法院业务,参与驻地党委与政府组织的综合治
理,开展法律宣传等工作。1986年,全县设有城关、韩集、庄寨、魏湾、阎店楼、梁
堤头、 孙老家、青堌集、侯集和普连集10处人民法庭。1989年1月,根据山东省委关
于一乡(镇)一庭的要求,设立桃源集、砖庙、常乐集、大寨集、申楼、青岗集、莘
冢集、古营集、安仁集、倪集、王集、苏集、大集、安蔡楼、南李集、仵楼、朱洪庙、
邵庄、郑庄、楼庄、龚楼21处人民法庭。1999年10月,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3至5处乡镇设立1处法庭, 在城区不再设立人民法庭”的要求,将原31处人民法庭撤
并为城郊、韩集、庄寨、魏湾、阎店楼、梁堤头、孙老家、青堌集、侯集、普连集10
处。 2003年10月,撤销侯集人民法庭。2005年4月,撤销城郊人民法庭,梁堤头法庭
并归阎店楼法庭,至2009年,共有韩集、庄寨、魏湾、阎店楼、孙老家、青堌集、普
连集7处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