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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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民事审判庭开始办理行政案件。当年受理案件11件,审结11件。1989年
9月, 设立行政审判庭,配备干部5人,其中庭长1人,副庭长2人,助理审判员1人。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审判程序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和执
行行政非诉案件。 当年9月,正式受理曹县第一例行政案件——武安礼诉曹县土地管
理局土地使用权纠纷案。至1992年,共审理行政案件34件。1993年后,行政审判按照
积极受理、 慎重审理、 依法裁判的原则,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审结案件逐步上升。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
质证,审判人员的认证要求更加规范,行政审判案件不断增加。主要涉及范围有:不
服公安机关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征收的;不服行政机关行
政处罚的;不服房地产行政管理裁决的;不服企业变更登记的;诉称侵犯企业经营自
主权的等十多种。至2009年底,23年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350件,审结2333件,结
案率为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