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经济(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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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县法院审结经济案件3014件,标的金额689.96万元。1988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破产法》颁布实施,开始审理破产案件。1989年起,开展梳理经济关系活动,
在企业设立司法联络点73个,聘请司法联络员137名,指导企业收回欠款3300余万元,
帮助企业、 农户审查、指导完善经济合同1.6万份,同年,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
加大经济纠纷调解力度。 至1993年,共审结经济案件9686件,标的额5790.71万元。
期间,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乡镇分社依靠法律手段,收回陈年贷款1.3亿元。1994年,
把审理县属骨干企业、乡镇企业涉及经济纠纷案件作为重点,对曹县正大安享有限公
司起诉当事人拖欠货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先后派出8个小组,分赴省内外18个县市
办案,审结1342件,收回货款631.99万元。1995~2002年,经济审判案件数量稳中有
升, 审结经济案件14010件,标的额86602.50万元。200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
大民事审判格局的要求,经济审判更名为商事审判。由于企业改制,破产案件增多。
2004~2006年,审结经济案件4919件,标的额6413万元。一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案
件约占商事案件的50%左右。 2007~2009年,审结经济案件4068件,标的额8058.1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