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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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0年, 民事审判坚持多收案、 快办案、办好案的原则,审结民事案件
5023件。1991年4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成立12个巡回法庭,
在各乡镇建立31个经济司法联络点, 通过非诉手段为企业、金融部门催收欠款700余
万元。1994年,全面推行“一公开三为主”(公开开庭审判案件,以庭审调查为主、
当事人举证为主、 发挥合议庭功能为主) “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1996年,围绕
“三个强化”(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能),进行以“控、
辩、审”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审判改革,并将当庭裁判纳入考核。1997~2001年,审结
各类民事案件12717件。 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524件,占35.57%。2002年后,债
务案件归为商事案件,民事案件受理数量有所下降。2002~2005年,审结各类民事案
件5067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3768件,占民事案件的74.36%,所占比例大幅度上
升。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修正后颁布。县法院为便于当事人诉讼,推行简易案件速裁方式,实行案件繁
简分流机制。2006~2009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97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