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审判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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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县法院主要审理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各项审判制度逐步建立。1990
年10月,开始受理行政案件,各项审判制度日臻完善。在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
政审判中全部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1994年,实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模式由传统的“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变,诉讼举证模式由法官主动调查取证
向当事人举证转变。1995年,推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制度,有53人通过竞争走上审
判岗位。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确
立了罪刑法定、罪罚相当、罪刑相适应等原则,审判制度更加完善,审判程序更加严
格。1998年11月,实行法官等级评定制度,共评定一级法官20名、二级法官23名、三
级法官41名、 四级法官38名、五级法官3名。2000年10月,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
选任制。 2003年3月,刑事审判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民商事、行政审判推行庭前证
据展示制度, 提高了当庭裁判率。2005年4月,县人大常委会首次任命人民陪审员20
名,并于5月1日正式上岗。2006年,县法院民一庭出台民事审判管理制度,明确人员
职责分工,严把民事审判质量关。2008年3月,制定刑事审判程序管理规则。2009年1
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
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
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五个严禁”规定,县法院严格贯彻执行,
向全院每位干警发放“五个严禁”规范卡片,向当事人发放举报廉政监督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