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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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县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开始对法院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
案件生效判决或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对法院
做出的正确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决定书等发现有错误的,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监督。至1997年,受理案件
26件, 立案12件,审结11件,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3件。1998~2002年,共受理案
件95件,立案81件,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45件,立案查处审判人员民事枉法裁判
案1件、1人。2005年,成立民营企业维权岗,结合职能,采取走访座谈、送法上门、
挂牌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2003~2007年,提请抗诉民事行政
案件18件,建议法院再审32件,法院改判或调解结案25件。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自觉
维护司法权威, 对受理的不符合抗诉条件的98起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180件次群众来
信来访、电话举报,一一做好法律宣传、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使当事人息诉罢
访,促进了社会和谐。2008~2009年,立案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3件,提请和建议
提请抗诉17件,建议县法院再审15件。与县法院会签了《民行案件执行监督实施意见》、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民事行政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共同促进执行难问题的
解决,共办理执行监督案件6件,同步监督民事执行案件3件。这种采取“发出检察建
议介入执行环节、会签文件规范执行监督工作、关口前移同步监督”强化民事执行监
督“三步走”的做法被《检察日报》、正义网专题报道,被省检察院作为2009年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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