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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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县检察院在看守所推行检务公开、实行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和
一责双岗制度等,加强驻所检察。1987~1989年,实行驻所检察员两人驻所检察制度,
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3年共发现消除不安全隐患50余件次。同时,对假释、缓刑、
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的191名外执犯进行监督考察,制定完善各种帮教措施,保证外
执犯的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1992年,监所检察科人均驻所达300天以上,
个别谈话教育190余人次,集体上法制课9次,提出检察建议19条,协助有关部门建立、
健全帮教组织27个, 落实帮教措施110余条。 1993~1997年, 共进行监所安全检查
1748次, 纠正超期羁押59人。1998~2002年,共纠正超期羁押69件、100人次,纠正
提请假释不当5件、5人,纠正违法收押3人,纠正判决前未羁押、判决后未收监执行8
人,纠正外执罪犯脱管失控10件、10人,办理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1件、2人,办理
外执罪犯又犯罪案件19件、22人。2005年,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审查看守所移送
假释15件、15人,纠正1件、1人;审查市中级法院假释裁定10件、10人,报请市检察
院纠正市中级法院假释裁定表述错误6件、6人。假释审查方式改革的做法,当年受到
省、市检察院的肯定,并被推荐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推广。2007年,开展规范化
检察室创建活动。 2008年1月,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二级规范
化检察室。同年,在看守所成立“心理矫正工作室”,加强对在押人员的心理矫正工
作。《检察日报》以《心理疏导打开在押人员“心结”》为题予以报道。2009年,开
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牢头狱霸”活动,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此做法被最高人
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转发。当年,驻看守所检察室再次被评为全国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同时结合刑罚执行机关建立健全帮教组织,选择部分社区,开展建立“阳光社区”试
点工作,给监外执行罪犯创造一个有利于改造的环境。至2009年,看守所30年安全无
事故。办理监外执行被监管人员又犯罪案件27件、3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