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反贪污贿赂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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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由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科负责。当年立案查处各类涉嫌
经济案件37件、5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余万元。1987~1989年,立案查处各类
涉嫌经济犯罪案件120件、155人。其中贪污案39件、64人,行贿、受贿案12件、15人,
投机倒把案10件、 11人,挪用公款案9件、9人,偷税、抗税案40件、43人,诈骗案5
件、 5人,其他案件5件、8人,决定逮捕犯罪分子45人,起诉3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
损失280余万元。 期间,在县税务局、联社、商业局、物资局、粮食局设立检察室,
为直接掌握有关犯罪事实创造了条件。1992年,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9件、39
人,其中贪污案17件、17人,贿赂案4件、4人,挪用公款案5件、5人,偷税、抗税案
8件、 8人,假冒商标案5件、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1993~1997年,
共立案查处各类涉嫌经济犯罪案件294件、32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183件、218人,重
特大案件153件, 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450万元。1993年10月,保留税务局检
察室, 撤销县社、物资局、粮食局、商业局、城建委、农行检察室。1996年5月,偷
抗税、假冒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移交税务、工商、公安部门负责,
县检察院撤销经济检察科,设立反贪污贿赂局,为副科级行政单位,专门负责贪污贿
赂案件的查处工作。1998~2002年,以查办“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为重点,共立案155件、165人,其
中贪污案69件、74人,贿赂案22件、23人,挪用公款案62件、66人,私分国有资产案
2件、 2人, 重特大案件107件,“三机关一部门”案件占72%。共追缴赃款赃物折款
960余万元,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700余万元。2003~2007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
等经济犯罪案件72件、104人,县处级干部要案2人,科级干部25人,大要案占总案件
的80%以上,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期间,立案查处的原菏泽市招商局局
长刘某某因贪污116万元、 受贿319万元、挪用公款804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为曹县检察院恢复建院以来查处的判处刑罚最高、全市涉案数额最大的职务犯
罪案件。2008~2009年,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0件57人,其中贪污贿赂案19件、
40人, 渎职侵权案11件、17人,大案比例96.7%。立查科级干部7人,查办行政执法
人员7人, 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6件、8人,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
14件、35人。提起公诉66人(含往年滚动人数),判决66人,均为有罪判决。其中,
根据市院指定管辖,查办原菏泽市农业银行公司业务部经理马某受贿案和原定陶县畜
牧局局长赵某某滥用职权、贪污、单位受贿案等一批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