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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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县政府规定,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不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
社会集资,其中,农村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当年,办理老
年优待证6万份。 2003年,县政府制定新的老年优待政策,为17万名农村老年人减免
新增农业税,并换发新版的由省老龄委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持证
就医、游览、乘车、诉讼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待。2004年始,县政府拨出专款为每位
百岁老人每月发长寿补贴金100元。 2006年始,省政府为全省百岁老人每月发长寿补
贴金100元。 2009年底,全县有68位百岁老人,每人每月享受省和县政府发放的长寿
补贴金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