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退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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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伍军人安置 1986~2008年, 对在部队被评为二、三等残废军人或荣立二
等功以上,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荣立三等功的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服役期满的志愿
兵退伍后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全县接收1064人,全部安排工作,其中有46人(二、
三等残废军人32人,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5人,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9人)被安置
到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对有经济头脑、且有一定经济基础的退伍军人发展专业户,
县乡村在资金、信贷、用地、用人等方面给予扶持;在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和产
品销售许可证件方面优先照顾;在原材料供应、企业经营、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服务。
先后有521人成为经济发展带头人。1986年,县成立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领导小组,
县、乡镇建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服务站,村设立联络员,与部队签订一系列定向
培养合同。 当年,全县退役士兵840人,其中两用人才479人,开发使用456人,开发
使用率95%以上,曹县被评为全省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先进单位。1987年9月15
日~17日,菏泽地区行署和军分区在曹县召开全区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现场会,
推广曹县的经验。1988~1989年,县委、县政府从推荐当村干部、安排进乡镇企业、
鼓励进城个体经营、资助创办企业、发展“双福性”企业等方面拓宽安置渠道,多渠
道开发使用两用人才, 先后推荐259人担任村干部,安排400人进乡镇企业,411人从
事第三产业, 31人创办企业, 发展“双福性”企业,连续2年开发使用率达到96%。
1990年1月, 曹县被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全国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先进
单位” 称号。1994年,接收军地两用人才386人,开发使用375人,使用率97%。2000
年, 把开发使用两用人才工作的重点放在劳务输出上,接收军地两用人才466人,劳
务输出449人,开发使用率98.5%,曹县再次被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军区政治部评为
“全省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先进单位”。2001~2009年,两用人才的使用率一
直保持在98%以上。城镇非农业户口退伍军人安置 1986年,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军
人, 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的办法包干安置。 当年,接收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
298人, 全部安排工作,安置率100%。1992年,在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前提下,推
行城镇退伍军人“评分划段安置办法”,即根据退伍军人在部队的表现和贡献,通过
严格审查档案材料,综合评定分数,实行划段安置。安置方法是在当年安置计划内,
尊重本人志愿,兼顾用工单位意见,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落实单位。当年,接收469人,
47人获得高分被分配到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依次被分配到较好和一般企业单位。
此办法被全区推广。1998年,县政府要求各接收单位对当年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以缴
纳“风险抵押金”、“培训费”作为安置就业的条件,不得征收城市增容费和建设集
资,落实好退伍军人的劳动合同、培训、养老保险、工资、住房等优惠待遇,保证退
伍安置渠道的畅通。 2002年8月,县民政局副局长李素勤、安置股股长杨坤金被评为
“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个人”。2006年,鼓励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发挥
专长, 并对自谋职业的义务兵一、二、三级士官每人分别给予1万、1.2万和2万元的
补偿金。 以后每年都有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2008年,152人签订自谋职业合
同,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87.6万元,自谋职业率年平均达43.4%。2009年,
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162人, 有59人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34人, 自谋职业率为57%, 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50%的目标。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6年,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按照上级规定,国家拨专款、专材,由县计
委、县建委、县财政局、县建行、县物资局、县民政局共同负责,为军休干部职工建
设住房(建筑标准为团级72平方米、营级及营级以下54平方米)。当年,新建标准住
房20间, 安置6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5人。以后,按照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的
有关规定,根据本人意见,采取分散供养的方式安置。1996年,成立曹县军队离退休
干部休养所。 至2009年,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19人,其中离休干部3人、退休
干部10人(师级干部1人, 团级干部2人,营级以下干部9人),退休职工4人,士官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