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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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县劳动局成立劳动监察科,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督办。1996年12月,更名为县劳动监察大队。同年,全县开展劳动
监察执法活动, 对部分企事业单位非法招用农民工做了处理,补签劳动合同510份,
补缴养老金52万元;年检用人单位240个,合格率70%。1997年,开展劳动执法大检查,
补缴养老金148万元, 补签劳动合同730份,补发工资15万元。1999年1月,对全县劳
务中介所进行拉网式检查, 依法取缔非法劳务中介所5家。2000年10月,对全县所有
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和监察, 补签劳动合同580份。2004年,对用人单位遵守条例情况
进行检查,对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进行查处,检查用人单位85家,涉及
职工1.1万人,补办职业资格证书50人次,追缴拖欠农民工工资20.6万元。2005年8月,
与公安、 工商、工会、妇联联合开展执法大检查,取缔非法中介所8家。2006~2007
年,开展劳动合同用工大检查,共补签劳动合同1568份。2009年11月,开展农民工工
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检查用工单位125个, 涉及职工1.6万人,补发拖欠工人工资
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