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伤病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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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设区
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其范围包括劳动能
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标准是各
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
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序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
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鉴定按一定程序进行。1990年6月,菏泽地区行署成立劳动鉴定
委员会。同年11月,曹县成立相应机构,成员由劳动、人事、卫生、工会等部门负责
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批县属单位呈报的确定工伤、职业病报告,审核企业呈报的
病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报告,社保机构依照鉴定结论办理企业职工病退、退职。
1994年9月, 菏泽地区行署规定,凡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的职工,其
养老金不纳入社会统筹,养老金由所在单位负担,待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
岁, 女年满50周岁)时再纳入社会统筹。2000年4月,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
《关于企业病退人员进行复核工作的通知》 ,对在1994年9月15日后办理病退手续,
1999年底前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病退人员,可以重新复核,重新评定致残等级,复
核合格的,其养老金从复核合格的下月起纳入社会统筹;复核不合格的,从办理病退
的下月起恢复在职职工身份;不要求复核的,仍保留病退身份,其养老金仍按原渠道
支付。此文件下发后,凡申请病退的企业职工,一律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
合格,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其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至2009
年底,全县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人数达108人,其中一至四级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