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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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县属企业工人执行八级加副级的十五级工资标准,工资形式有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岗位工资、提成工资、工资小包干等。同年8月,对企业现任干部实行职
务工资,原实行的职务补贴停止执行。1987年,对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
时工, 人均每月增资1.8元,由企业调剂使用。同年,制订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
到地方的工资待遇;对物资、二轻、供销、工业系统的部分有毒有害、苦脏累险工种
实行岗位津贴, 津贴标准分别为每班0.4元~0.8元。1988年,按总人数的20%升一级
工资。 1989年,在企业技术岗位实行考工晋级,技术工人考试考核合格后,40%晋升
工资,同时实行浮动工资标准。1990年,按要求已定级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军队
转业干部、志愿兵、义务兵工资,由半级升到一级半。1991~1993年,企业效益较好、
工资基金比较充足、管理较为完善的企业,实行考工晋级和3%的奖励晋级。1994年,
调整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起点分别由42元、43元、45元、46元和47元调
整为80元、85元、90元、95元和100元。1995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职工工资依法进行调整。1996年,在试行浮动工资的企业实行浮动工资转固定工资。
1997年,在部分企业试行岗位工资制,不实行岗位工资的企业可增加技能工资,增资
幅度一般为一至三级。1999年,普遍调整工资标准起点,根据行业类别和企业效益情
况,工资标准起点分别调整到100元~140元。2001年,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岗位
工资标准起点为80元~180元, 技能工资标准起点为120元~180元。当年,提高大中
专毕业生新定级工资标准, 中专定9级、专科定12级、本科定14级、双学士学位定17
级、硕士生定19级、博士生定20级;提高退役士兵定级待遇,军龄2~5年定9级,5~
8年定12级,8~13年定15级,13~17年定17级,17年以上定20级。2002年始,政府对
企业工人工资改为指导性管理。10月,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当年工资基准线为
9%,上线为15%,下线为4%,具体执行月份由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主确定。2005年,
再次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
平均工资增长10.5%,上线为16.5%,下线为5.5%。同年,还发布了人工成本信息、部
分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价位。2006~2009年,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结合自己的效益情况,自主、合理地为职工增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