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离退休及退职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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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全县有离退休干部2489人。1990年后,离休干部逐渐减少,退休人员增
加。 至2009年,有7976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其中离休381名、退休
7377名。 另有218名干部因身体等原因办理退职手续。离退休及退职人员条件与手续
办理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享受离休
待遇; 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享受退
休待遇;男年满50岁,女年满50岁,可以办理内退手续(2005年以后,停止办理一般
干部内退手续);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符合离
休、退休、内退或退职条件的干部,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
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后,才能享受离退休或退职待遇。离退
休及退职人员待遇离休干部待遇 2009年执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
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工作的干部,每年增发一
个半月的标准工资;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
标准工资; 194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发放本人100%的标准工资。退休及退职干
部待遇 1986~1992年,退休(职)干部先后4次增加工资或生活(粮油、副食)补贴。
1993年10月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相应进行调整。机关干部工作满35年的,
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88%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计发;满
20年不满30年的按75%计发。 事业单位干部和机关工人,相应年限分别按基本工资的
90%、 85%、80%计发。以后随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相应增加退休费。2006年调整退休
费计发比例。公务员退休,按本人退休前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根据不同工作
年限, 分别按照90%、85%、80%、70%、50%(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机关工人退休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
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分别按照90%、85%、80%、70%计发。离退休
及退职干部工资调整 1986~2009年, 先后24次提高离退休干部工资、职务补贴、生
活补贴等。其中,1989年,增发2594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费,
年增资总额22.7万元;1991年,增发2655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
年增资总额37.4万元;1992年,增发2773名离退休(职)人员工龄津贴,由每年每月
0.5元提高到1元,年增资总额1.6万元;1993年9月30日前办理离退(职)手续和达到
离退休年龄的2923名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年增资总额550.7万元;1995年9月30
日前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和达到离退休年龄的3316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职)
费,年增资总额90万元;1996年,增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职务补贴,年
增资总额352.8万元; 1997年,两次增发3565名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费,年增资
总额分别为86.6万元和94.1万元;1998年,3679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待
遇项目简化归并, 年增发补贴419.4万元;2001年,增发5224名离退休(职)人员离
退休费,年增资总额1180.6万元;2003年,增发6127名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费,
年增资总额398.4万元;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和达到离退休年龄的
7060名人员增发离退休(职)费,共补增资额1817.9万元;2009年1月规范津贴补贴,
为7634名人员增加生活补贴, 人月均增资170元;12月,为7976名离退休(职)人员
调增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人月均增资150元。2009年,离退休(职)人员人均工资
198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