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乡镇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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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乡镇政府机关设办公室、经委、民政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所、司
法所、经管站、水管站、农技站、农机站、农电站、文化站、广播站、林业站、兽医
站、 教育组等。1994年1月,乡镇机构改革,全县31个乡镇政府机关统一调整为党政
办公室、农业委员会、经贸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另设财政审计所、 经管站、计划生育办公室3个事业机构。至2009年,乡镇机构一般
设有“一室五委”,即党政办公室、农业委员会、经贸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科教文
卫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