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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发展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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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 印发《关于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的通知》,对农村保险的种类和
范围做了说明,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保险的宣传和领导,确保完成分配任
务。 1991年5月,转发《县电业局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县农电事业的报告的通知》,要
求加快全县农电事业的发展速度, 确保完成“八五” 期间行政村全部通电的目标。
1995年3月, 印发《关于公布曹县社会力量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社会力量办
学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
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1998年6月,印发《关于印发曹县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
法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1999年8月,
制定《全县“普九”工作实施方案》,就“普九”资金筹措、质量保障、奖惩规定、
组织领导等提出具体要求。同年11月,制定《曹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和《曹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就保障对象、保障金标准做出具体说明。
2000年7月, 制定《曹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要求凡驻曹县境内的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养老保
险, 依法交纳养老保险费用,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交纳。
2006年9月,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规定县政府是处置全县突发
事件的主体,各应急部门要服从县政府统一指挥、调度和领导;各单位要以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2007年6月,制定《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对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管理体系、基金筹集和管理、补偿办法作了说明,并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全
县统一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程序。 同年7月,制定《曹县水库移民项
目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 就移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印发
《曹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
实行差额补助。制定《曹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提出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御
与协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对县抗震救灾指挥组织人员、职责做了明确规
定, 对地震灾害预警应急与救援应急做出详细说明。2008年2月,印发《曹县乡镇办
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参保对象、保险金统
筹项目及基金筹集、 拨付、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2009年8月,制定《关于建立农村
五保供养经费财政保障机制的意见》,规定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标
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3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