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分工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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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负责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
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
重大事项;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
议;副县长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
县长报告。受县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
县政府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协
助各位副县长处理各口的工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
门、本单位的工作;各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和
县政府的规章、规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