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乡镇人大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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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全县各乡镇设立乡镇人大工作联络科。1988年12月19日,中共曹县县委
批转《中共曹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乡镇人大工作联络科改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
处的请示报告》 。1989年1月17日,通过《曹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就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职权、召开会议、主席团职责、工作处设立和人员配备、大
会程序、 代表职权等作出明确规定。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处,配主任1人、副
主任1~2人。 1995年2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1996年1~2月,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要求,
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1999年3月,各乡镇配
备人大专兼职秘书1~2人。 2009年9月,根据县委制定的《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工作
的意见》,全县27个乡镇街道重新配备人大专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门人大办公室和代
表活动室。各乡镇人大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调查、视察和
评议活动;组织开展县、乡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