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人大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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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信访工作的暂行办法》,并按照暂行办法
的要求,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转办、催办、报告、归档等制度。对代表和群众来信来
访反映的问题,由分管主任提出办理意见后,转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对反映的重大
问题, 则由分管主任审理后,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承办单位从接通知之日起3个
月内, 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1987年5月,发出《关于代表来访
接待时间的通知》 。 1991年2月, 成立信访办公室,制定《人大信访受理范围》、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制度》、《信访办公室接访制度》、
《常委会主任、 副主任轮流接访制度》 、《信访案件批办、转办、催办制度》等。
2008年5月, 审议通过《信访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负责接
待群众日常来信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
办理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后转交有关部门承办。常委会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督办。
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重要信访案件,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督办,使一些申诉
案件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常委会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
由分管主任、委室负责人、政府办、法检两院、公安局等分管信访的负责人参加。至
2009年,共受理人民群众和代表来信来访4018件次,处结3729件次,结案率达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