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人事任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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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人事任免权,自觉把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行使职
权结合起来,严把人事任免关。1987年,规范任免程序,要求提请单位在任免前必须
进行认真审查,写出书面提请报告,按规定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在人大常委会召开
前报送县人大办公室。 同年8月,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制定《关于对被提请任命干
部进行政绩考核的暂行办法》,把考察结论纳入干部档案,作为今后实施奖惩、升降、
任用的参考。1989年,根据中央[1986]18号文件精神,对任免工作进行“三改”:
改举手表决为无记名投票,改简单介绍情况为知人知情,改集体颁发任命书为到任职
单位召开颁发任命书仪式。1999年,审议通过人事任免办法,规范和完善了人事任免
程序。2003年,进一步修订完善人事任免办法,规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要写出书面提请报告,并附个人简历、考察情况(包括基本情
况、现实表现、民主测评情况)和任免理由。在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0日前报送县人
大常委会。凡任命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其所在单位设有独立账户的,必须进行经济
责任审计,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提请任命的法院、检察院人员,要
同时报送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提请任命人员,任命前必须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
的法律知识考试。任命前,人大常委会可对被提请任命人员进行走访调查。任命时,
任命人员要到会作供职报告。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2008年2月, 审议通过的新的人事任免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
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所属机构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时,
要及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机构合并或改变名称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要重
新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