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决定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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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1986~2009年,先后对全县政治、经济、
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环境、民政、民族等213个重大工作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计划财政 1986~2009年,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听取县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特别是对财政预算进行审议,作出
决议,督促政府严格执行。每年还对半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对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议,要求县政府认真执行。1995年,审议通过《曹县财政第
二预算管理规定》,加强了预算外资金管理,促进了财力综合平衡。2002年,县十三
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县政府提出的调整2002年地方财政收入预算的
意见。2007年,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
2007年县本级财政预算方案。2008年,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曹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监督实施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可以实施
在线监督。 2009年6月,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政府委托县财
政局所作的《曹县2009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批准了调整方案。同年9月,县十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县政府《关于许单路魏湾至曹县段改造工程项
目建设和贷款有关问题的报告》和《关于临商路曹县至河南界段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和
贷款有关问题的报告》 ,并批准两个报告。依法治县 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围绕改革、
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推进依法治县工作。1986年,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
常委会普法决议的通知》,要求各区乡镇、县直各单位,认真总结前段普法工作经验,
找出差距,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
导,带头学法、执法、懂法,做遵纪守法的模范。1987年,制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
执行法律的暂行办法》,并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1989年,审议通过《曹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暂行办法》。1990年,在认真总结“一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
作出《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关于在全县公民中进行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
决议》。1999年,通过《关于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1年, 审议通过《曹县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计划》 、《曹县
2001~2005年依法治县规划》。2005年,审议通过《关于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部分案件实行备案的规定》、《加强个案监督的规定》。2006年,审议通过《关于在
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决议》、《关于2006~2010年依法治
县规划的决议》。同时,还对70多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2008年2月, 制定《关于对司法机关个案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确保对司法机关的
有效监督。 经济和社会事业 1992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曹县农电管理暂行规
定》。1994年,作出关于贯彻《山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议。1999
年,审议批准《曹县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方案》。2003年,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县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实施意见》。2006年,作出关于批准《城市综合
管理实施意见》的决议和关于《曹县人民政府关于移风易俗禁止婚丧事大操大办的意
见》。2006年,决定批准《曹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这些决议、决定,
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2009年3~4月,分别对新农合工作和教育
工作进行调研和审议,并作出相关审议意见,促进了新农合和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9月,作出对新农村建设和库区居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