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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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3月至2007年12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县共组
织进行7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7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每次选举,都
成立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
委员9~15人组成,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代表选举工作。通过选民登记、
划分选区、提名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和投票选举等步骤,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然后由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候选人提名、正
式候选人确定、差额比例、当选人得票等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规定。对符合法律
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发给当选证书,按选区张榜公布。1986年,修订的
《选举法》规定,选民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选民小组(或全体代表)
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
单等。1995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由原来在选举日前30天公布改为20天
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由原来选举日20天前公布改为15天前公布。2004年,修订的
《选举法》规定,恢复直接选举中的预选,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
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