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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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1952年, 曹县先后召开八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7月3日~7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规定,曹县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19项决议,选举出县长、副县长及出席山东
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4年至1985年,历经九届共召开14次县人民代表大会。
198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明确县人大常委会为常设机构。1986年
至2009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历经六届,即从第十届至十五届,期内共举行26次县人民
代表大会。1981年,曹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渐趋完善。每次县人
民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
并审议县财政预决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每届县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依法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选举县政府县
长、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1986年以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
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
赋予的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适时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环境保护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强化对“一府两院”(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
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增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保障改革开放、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等方面,做了富有成效的工作。至
2009年,县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96次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428项,表决通
过人事任免事项1443项,对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民政、
民族等213个重大工作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组织视察调查130余次,受理人民群众和代
表来信来访4018件次,有效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