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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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4月~2007年1月, 全县共进行7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每次均由党员直
接选举代表。县委根据党章规定和全县党员数量确定代表总名额,将名额分到各选举
单位。 选举单位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法,酝酿出多于应选代表20%的
候选人名单,并对初选名单进行考察,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填写“代表候选人预备
人选登记表”,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后,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
直接选举代表。每次代表分配,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都占一定的比例。对代表过于集
中的县领导机构的部分代表,分派到各选区参加选举。县第九次党代会后,代表组成
比例发生一定变化,呈现出领导干部代表比例逐渐减少,专业技术人员、模范人物、
少数民族代表比例相应增加的趋势。 领导干部代表比例由第九次党代会的60.3%降至
第十二次党代会的59%,减少1.3个百分点;专业技术人员、模范人物、少数民族代表
比例由第九次党代会的20%、2.4%、3.4%,分别增加到第十二次党代会的22%、18.5%、
3.5%,增加2个百分点、16.1个百分点和0.1个百分点,武警部队及妇女代表比例相对
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