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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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贯彻落实《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对发生的各类生产
安全伤亡事故,严格按程序和“四不放过”(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得不到处理
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2003年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一次死亡1~2人或
者重伤3~9人、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事故,由县政府成立
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报上一级安监部门批复结案。2006年后,改为本级政府批复结
案,以死亡人数为标准,一次性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由市级政府调查处理;10~
29人的重大事故,由省级政府调查处理;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调查
处理。县级调查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县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
单位为成员, 吸收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政府等有关单位参加。
2004年前,生产安全事故只对企业进行统计,全县发生企业安全生产事故56起,死亡
13人。2004年后,交通和火灾事故以及社会性事故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2005
~2009年,全县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438起,死亡194人,有关部门对肇事者依法作出
处理。 附:重点事故处理1997年7月,省电信通信公司在阎店楼镇境内架设通信电缆
时,辅助电缆的钢绞线与220伏供电线路交接,发生触电事故,造成6名施工队员当场
死亡。省劳动厅委托菏泽地区劳动局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调查处理。经调查确定事故
性质后,对工程负责人和该公司分管安全的经理、安全科长行政处分,施工队队长追
究刑事责任。 2004年4月22日,常乐集乡焦村庙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
成16人死亡, 3人受伤。接报后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王仁元连夜赶来,亲临现场指挥救
援,市委书记陈光、市长杜昌文等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度指挥。经省、市调查
组调查确定为治安案件,对有关当事人追究了法律责任。2007年9月5日,曹城街道石
蛤蟆街一居民非法出售氧气, 发生氧气瓶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地点为
城区中心地带,又属民用压力容器,社会影响较大,市政府调查组对当事人和有关责
任人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