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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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管理 1986年, 全县建设用地管理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县级人民政
府土地征用审批权限为耕地3亩以下, 其他土地10亩以下。1989年,地区计委下达建
设用地计划88.67公顷,其中:国家建设用地5.67公顷,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26公顷,
农民建房用地57公顷。1995年,全县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1996年,县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全部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
理” 。1997年4月15日至1999年12月31日,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冻结非农业建设
占用耕地。1999年,土地征用管理方式由分级管理变为用途管制和农用地转用许可制,
土地征用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001年4月,国务院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
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加强土
地使用权转让和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2003年,建立工业项目向工业园
区集中供地机制, 并对全县各类投资园区进行整合,撤销8个乡镇工业园区,对入园
区企业, 根据项目的投资总量、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确定供地面积。同年7月,对原
油库土地进行公开拍卖。2006年,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县政府一个口子
供地, 严格控制用地总量。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全县共出让土地61宗, 面积
106.32公顷,其中协议出让66.56公顷,招拍挂出让土地39.76公顷;报批建设用地11
宗,面积44.9公顷。2007年,征地报批工作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和用地审
批统计备案制度, 严格落实征地补偿费用。2008年6月,对工业用地首次实行招拍挂
方式出让。2009年,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
用而未尽等土地进行整合,对旧城镇、旧村、旧厂房和农村空闲宅基地进行整治,鼓
励工业项目退城进园、零用地扩张、建设多层厂房,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
率。 2002~2009年, 全县共报批建设用地73宗,面积773.67公顷。农村宅基地管理
1991年,在梁堤头镇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后在全县普遍推开。宅基地有偿
使用共调查农户23万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18.4万册。2000年,县政府作出《关于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决定》,农村居民批划宅基地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村镇建设规划,提倡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规定农村
居民1户只能有1处宅基地, 县城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6平
方米,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批划对象为户口在本村,只有1处宅
基地,孩子年满20周岁,因准备结婚,需另建新房的;有女无男户,结婚男方到女方
落户的;三代同居,第三代年满20周岁以上确需分居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退
休后回原籍落户定居者,原村中确无住宅的;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确需使
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房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
要搬迁的等。审批程序为用地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审查、县土
地管理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至2009年,全县累计审批宅基地9651户,共占有土地
面积203.1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8.67公顷,非耕地面积154.45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