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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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后,从国家定价为主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同年,放开黑白电视机、电冰
箱、 手表、缝纫机、自行车、中长纤维、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等7种工业消费品
价格; 取消生猪派购;粮油改统购为合同定购。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全县价格管理开始步入法制轨道。1988年,根据省政府发布
的《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境内对省内生产的食盐、火柴、
肥皂、洗衣粉、铝锅、搪瓷面盆、学生作业本、铅笔、棉纱、棉布、炉子、铁锅等与
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对已放开价格的电冰箱、洗衣机、黑白电视
机、自行车实行调价申报制度。1989年,全县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统一价格;对
农药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控制厂销价格;对火柴、食糖、计划内黑色、有色金属
实行最高限价;同时,从新粮、新棉上市起,提高小麦、玉米、棉花等农副产品收购
价格。1990年,制定粮食保护价格,调高棉花收购价格,生猪收购制定指导价格;提
高原油、煤炭、工业用盐、生铁、铝及铝材、铜系列产品、纯碱、甲醇等多种产品价
格;放开13种名烟、名酒价格;扩大棉纺织品价格的浮动幅度,对彩色电视机实行浮
动价格和牌誉差价;提高城市供水价格。1992年,放开粮油购销价格;取消自行车、
缝纫机、电风扇、电冰箱等20多种商品的提价申报制度;放开服装类、衣着类、日用
品类、五金类、交电类、化工类、建材类和文化用品类等52种商品价格;放开机电设
备、纸张、保温瓶等20种轻工商品价格;提高煤炭、钢铁、成品油、农地膜、化肥、
自来水等计划内商品价格。1994年,根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对粮食、食油、肉类、糖、民用燃料、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和房租等19类居民
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监审,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1997年,开展电价
调查,核定农村电价,贯彻执行目录电价。对现行电价进行清理整顿,取消附加在电
价上的还本付息、教育附加、计划外加价等不合理收费。同年底,全县商品零售价指
数平均为99.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为99.7%,物价水平上涨过快的趋势得到遏制。
2001年,放开粮食价格,推进水价改革,调整理顺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价格。2002年,
实现居民生活用电城乡同价。 2006年,对基本水价进行调整。同年6月,居民生活用
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适当提高;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
格。2008~2009年,三次对电价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