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社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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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 设立曹县审计事务所,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于县审计局监管
和指导。同年,接受审计查证业务45项,查证金额921万元。1992年,验证资金217笔,
验资金额7617万元。1993年,完成委托审计项目453个,审计金额18643万元。其中:
验资年检单位427个,计款12800万元;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5项,增值138万元;进行
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查证21项,核减工程价款33万元。1994年,曹县审计事务所更名
为曹县审计师事务所,除开展审计查证业务、验资、咨询和工程决算审计外,同时接
受审计机关委托,参与企业承包经营审计。1998年,县审计师事务所完成各类委托审
计项目216个, 查证资金总额6700万元,核减工程预决算60万元,为委托单位挽回经
济损失91万元, 促进委托单位提高经济效益180万元。1999年,实行脱钩改制,撤销
曹县审计师事务所,组建曹县磐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独立核算。 2000年,设立曹县恒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5人。同年,曹
县磐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销, 人员并入曹县恒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至
2009年,曹县恒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员工28人,主要业务有审计、验资、资
产评估、基建工程决算审查、经济案件鉴证、培训、财税代理、财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