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统计报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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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县统计部门直接调查汇总的统计项目主要有工业、农业、商业、固定资
产投资、劳动工资、物资及财政金融、交通运输、文教卫生等。1993~1994年,执行
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俗称一套表制度),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建
筑业、 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等7个部分。
2002年起,执行省统计局制发的统计报表制度。至2009年,主要有国民经济核算、农
村经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对外经济、劳动工资、
能源、 城市基本情况、科学技术、交通运输及邮电统计等。国民经济核算统计 1985
~1993年,县国民经济核算处在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与国民账户体系(SNA)
并存的情况,其间报表制度包括MPS的国民收入统计、SNA的国民生产总值统计和社会
经济效益统计3个方面。1987年,县统计局开始计算社会总产值与国民收入。1988年,
开始按分配法计算国内生产总值。1989年,在以分配法为主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基础
上,增加按支出法计算国内生产总值。1992年起,对全县季度国内生产总值进行测算。
1993年起, 县国民经济核算全面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执行一套国内生
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从分配法、生产法到支出法三方面开展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并
取消社会经济效益统计。1999年起,国内生产总值数据须经市统计局评估认定。农村
社会经济统计 1986年, 农业主要统计农产品产量、农业产值、收益分配、农村专业
户及新经济联合体等方面的内容, 农业统计开始向农村社会经济统计转变。 1989~
1994年,县农村统计先后增加农村外向型经济、农业增加值和乡(镇)农村社会经济
统计。2002年后,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主要包括农村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农林牧
渔业生产情况、农业和农村经济总量情况及对外联系情况、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状
况等。 工业统计 1986年,主要统计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财务成本等。1992年,
建立工业经济效益平均指标体系、工业增加值及工业销售产值月度统计。1995年,工
业统计由原来的按隶属关系分类改为按企业规模分类,即分为国有、年产品销售收入
500万元以上及500万元以下非国有工业(简称“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工业)。
1999年后,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仍采用企业自报、县统计局汇总的调查方法,规模以下
工业统计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交通统计 1986年,主要调查企业的运输能力、运输量
等。1997年后,统计数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由公安部门提供的辖区全部登记
注册的民用车辆, 由交通部门提供的交通运输线路和运输情况。能源统计 1986年,
统计范围与工业统计的范围一致。采用全面统计的方法,主要统计工业企业能源购进、
消费及库存和重点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1995年起,重点调查的对象是辖区内
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有能源加工转移活动的工业企业,全面调查的
对象为辖区内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 固定资产投
资统计 1986年, 主要统计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城镇建房情况及城镇集体所有
制固定资产投资。随着城乡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的发展,基本建设统计逐步发展成为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1990年, 开始建立单独的商品房建设投资统计。1991~
1997年,开展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统计。1995年,建立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2002年后,统计范围为投资5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
城镇集体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其他投资等内容。批
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 1986年, 商业主要统计社会商品零售额及购买力、农副产品
收购、商业商品购销存、工业产品销售与库存、商业机构、人员等。1993年,统计的
范围是除乡镇企业以外的各类独立核算、法人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附营商业饮
食单位。1994年,统计范围扩展到乡镇企业和所有外资企业。2001年起,统计对限额
以上即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5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200万元及以上
的企业,实施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2002年后,
主要统计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
限额以上餐饮业销售情况等。 劳动情况统计 1986年,主要统计全民、集体所有制单
位职工人数与工资,工业、建筑业职工分类情况,个体劳动者人数,城乡劳动力资源
分配等。1998年始,劳动情况只统计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统计范围是国有、城
镇集体及其他经济类型的单位,含企业、事业、机关,不含乡镇企业、直接注册的私
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他统计 包括教育、卫生、财政、金融、保险、科技、环保、
气象、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
县统计局负责整理、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