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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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在全县基建项目管理上,项目建设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申请,由县
基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审批。县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县建行
负责审核项目存款,县建委负责审核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超过县审批权限的
项目,报地区、省审批。1988年起,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按一定比例认购重点企业建
设债券。1991年,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符合产业政策的自筹
资金项目,由地区审批。1993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权限进一步放宽。凡企业用
自有资金,自行解决投资建设和生产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自主立项。
1994年,进行投资体制改革,合理划分责权,明确投资主体,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及项目申报审批制度。1997年,对投资体制进行调整,要求所有经营性投资项目必须
明确项目法人,落实规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管理制度,
加强项目咨询论证,增强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建立健全审批监督体系。2003年,进
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核准
制和备案制。2009年,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重新进行修定。凡使用政府预
算内资金、县级以上专项建设资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均实行
审批制;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等实
行核准制;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备案
制。1986~2009年,全县有国家和省计划审批1000万元以上重点投资建设项目26个,
总投资15.5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