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税种税率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h2&A=2&rec=366&run=13

国税税种税率 1986年, 境内征收的工商税种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
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建筑税等。1993年,境内开征的工商税种有:产品税、增
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屠宰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等。1994年,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国税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
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至2009年,
国税征收的税种未变, 税率个别有所调整。增值税 1986年10月,开始征收增值税。
税目包括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原油、天然气等
20余个。 1989年1月,对已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的外购原材料和从事工业性加工、
修理等业务的企业, 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1994年1月,税制改革后,增值
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销售(除不动产)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基本税率17
%,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等实行13%的低税率,出口商品为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
收率为销售额的6%~4%。2008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由国务
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税率为:纳
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
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
然气、沼气、居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及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税率为13%;纳税人出口货物为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货物,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消费税 1994年1月,开始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税目
有烟、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
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2个,大部分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税率
从3%到45%不等, 小部分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税,一般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
费税。 企业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起,新办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
元) 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
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
分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 开始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在中国设立的机构、 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
税负是33%。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或者虽然设立机构、 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
利息所得税 1999年1月1日, 恢复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
存款利息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
人,税率为20%。车辆购置税 2001年1月1日,开始征收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包括汽
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地税税种税率 1994年,县地税
局成立后,征收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等。2000年、2001年,屠宰税和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先后停止征收。至2009年,地税税种由1994年的13种减到11种,
税率个别略有调整。营业税 其税种分为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
邮电电讯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无形资产转让、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娱乐业税率为20%~5%。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所得征收,税率为33%,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征27%;3万元以下征18%。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调整为25%。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起开征。
分为11个税目。工资薪金、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税率
为5%~45%; 其他如劳动报酬、稿酬、利息、股息、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偶然所得
等均按20%征收。 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
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资源税 按黏土每立方1元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 1994年, 由按流转税额附征改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征依
据,税率为三税之和的5%。房产税 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征收范围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
金收入。 按房产余值缴纳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缴纳的税率为12%。印花税
1988年10月1日起, 恢复征收印花税,征收范围为各类经济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
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税率为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
之三、万分之零点五等4个档次;许可证照和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5元。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及集体土地。主要分为两档,县城1.6元/
平方米, 镇、工矿区1元/平方米。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县城一等土地每平方
米年税额2.2元, 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6元; 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
1.2元。 2007年1月1日起,县城(含三个街道)所辖行政区划的所有土地为一级,土
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4.4元, 各建制镇驻地及各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应税土地每
平方米2.4元。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
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按增值额税率为30%~60%。 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照3%的附加征收率计征。屠宰税 1986
年4月1日, 对经营生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环节征收产品税。1994年1月
起改征屠宰税。 征收范围包括屠宰或收购生猪、羊、牛、马、驴、骡6种牲畜。税额
为生猪每头10元, 牛、马、驴、骡每头(匹)20元,羊每只2元。2000年,停征屠宰
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16日开征。凡在县境内投资固定资产的单位
和个人,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5%、10%、15%、30%和零税率5个档次
的税率。2001年停征。车船使用税 1987年1月,对机动车辆开征车船使用税,年税额
为载客汽车大客300元、小客260元;载货汽车按照每吨60元;运营拖拉机按每吨30元;
农用三轮车72元,两轮摩托车56元。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对车船税税目税额进行
调整。征收的税目税额为小型客车每辆420元,大型客车每辆600元;载货汽车按每吨
96元,二轮摩托车每辆60元。2007年6月30日起,车辆的税额标准:大客600元/年/辆,
中型480元/年/辆, 小型420元/年/辆,微型240元/年/辆,载货汽车96元/年/吨(自
重吨位),三轮车、低速汽车60元/年/吨(自重吨位),摩托车60元/年/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