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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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家为增强企业活力,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以向国家缴
纳所得税来取代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办法。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
对小型国营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个别税后利润较多的,由财政部
门确定再上交部分承包费。县税务局对小型企业按地区行署规定免交承包费,对大中
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给企业合理留利外,再交纳调节税。1984年,在
“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基础上,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的“税利并存”
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相继恢复和开征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等。以后又进行一些充实和调整,
逐步形成一个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税收新体系。1994年,国家对工商税制
进行全面改革。改革涉及到税种的变动,税率的调整及原税收管理体制的变革。1月1
日始,执行中央新税制,由地方财政包干体制改为分税制管理体制。在税收管理体制
上取消产品税,建立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分税制改革方案规
定,将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对税收收入
归属、征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
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开征消费税,取消按经
济成分设置的所得税,开征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种由32种减少到18种,同时把征收机
关分设为国税、地税两个部门。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消费税、关税、铁
道系统、人民银行和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海关代征的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营
业税、资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费。当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划为共享税,中央75%、
地方25%, 并核定两税(增值税、消费税)基数,增收部分中央按1:0.3退还地方。
改革现行分类税制,建立支付所得的单位与取得所得的个人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建立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
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2006年和
2008年,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 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分别调整到1600元和
2000元。2008年,合并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统一的企业所得
税法定税率;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适当提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
准,对农业、高科技、环保等予以适当的税收倾斜。至2009年,基本建立起以产业优
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