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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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全县完成地方财政收入831万元。 1987年起, 财政收入逐年增加。至
1990年,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018万元,年均递增38.05%。1993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
6894万元。1996~2000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共完成4.47亿元,年均递增
7.84%。 2001年后, 国家进行一系列宏观政策调整, 全县地方财政收入波动较大。
2002年,国家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收全部计入地方财政收入,同时对分税制部
分税种分成体制进行调整,全年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65亿元,增长36.68%。2004年,
国家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农业税降低3个百分点征收,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
全县地方财政收入1.47亿元,按可比口径,增长25.2%。2005年,农业税再降2个百分
点, 对个人所得税分成机制进行调整,全年完成地方财政收入1.6亿元,剔除烟草企
业税收上划、农业税降低因素影响,比上年增长36.22%;2006年后,经济社会快速发
展,财政收入同步增长。2009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达到6.53亿元。附:曹县农业税
收情况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征
收。1986年,全县农业税收280万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3.69%。此后,随着经济的
不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税负逐年减轻,农业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
越来越低。至2001年,全县农业税收2075万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20.29%。2002年,
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精神,全
面理顺农村分配关系,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逐步取消农业税。2003年,
取消农业特产税。 2005年, 全县农业税收入1459万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9.11%。
2006年,全部取消农业税。2009年,农业税收中仅剩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两种,年征收
额6633万元。农业税 1986年,农业税征收实行实物抵交金额结算和折征代金的办法,
当年征收农业税280万元。 农业税征收管理由各乡镇财政所负责。1993年,实行分税
制财政体制后,农业税全部划作地方财政收入。2002年,曹县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农业税征收由原来的乡镇干部直接向农户征收改为各乡镇建立农税征收大厅,由农业
税征管人员定点向农户进行依法征收,并由原来的手工操作转向微机控管。2004年,
将农业税税率由6%调减为3%。 2005年调减为1%。至年底,全县累计征收农业税31654
万元。 2006年,全县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
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
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农业特产税税目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
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个,税率从8%至31%不等,其他农业特产
税的税率从5%至20%不等。 至2002年,全县累计征收农业特产税9893万元。2003年,
全县取消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实际标准占有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实行定额税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扣或乡镇财政所直接征收。1987年,曹县耕地占用
税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3.8元。2002年,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至2009年底,全县
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8442万元。契税 1990年后,房屋买卖逐渐活跃,契税征收工作
逐步展开。至1996年,全县共征收契税22万元。1997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按土地、房屋产权实际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实行比
例税率,征收标准为土地、房产交易计税成交价格的3%。2000年,征收8万元。2003
年后, 征收额逐渐增加。2006年,征收436万元。2009年,征收1023万元。至年底,
全县累计征收27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