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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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体制改革 1980年, 省对县实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1980~1983年,实
行“核定收支、 分级包干、 分灶吃饭、一定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1986年,实行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第二步“利改税”后税种设
置情况,财政收入分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支出执行
总额分成的管理办法。收不抵支部分,地区给予定额补助。1988年,实行“大包干”
的管理体制。收入方面,将1987年中央第二次向地方借款调减地方支出基数,将城乡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及营业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
契税、农林特产税、奖金税等划归地方固定收入,并抵顶支出;支出执行定额上解的
办法。因曹县收不抵支,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1994年始,中央与地方实行
“分税制”财政体制。消费税为中央收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为中央和地方共
享, 其中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增值税、消费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
享25%, 其他税种归地方。实行新旧财政体制同时运行的方法,以1993年净上划中央
的收入为基数,核定县级税收返还基数,后据每年上缴中央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
75%) 数额,按1:0.3的比例增加税收返还数。继续保留原定额上解基数和其他各项
专项上解。统筹安排预算支出,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收支平衡。2002年起,对
分税制部分税种分成体制进行调整。山东省改革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办法,对企
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同时,对地方营业税收入
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根据财政部“三奖一补”(三奖: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
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
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一补”: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
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政策的要求,山东省财政厅制定“五奖一补”政策,“五
奖”是指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制度:对财政困难县增加税收给予奖励;对市级政府增
加对财政困难县的财力性补助,省财政根据实际财力状况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
奖励;对2000年以后撤并乡镇、精简分流人员的县(市、区),按核实后的数据给予
一次性奖励;对财政困难县按时归还由财政部门统借统还或提供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农村基金会借款、供销社股金借款以及城市信用社借款等政府债
务,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一补”是指建立保障性转移支付制度,以2004年为基
数,核定地方可用财力、财政供养人员以及基本支出需求等指标,对财政困难县,根
据财力缺口情况,由省、市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曹县作为财政困难县,享受省财
政“五奖一补”政策。财政部对“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做出以下调整:农业税附加取消后,“村级支出”由财政安排,列入基本财政支出范
围;凡2005年县乡财政实际供养人数比上年减少的省份,中央财政按每人4000元给予
奖励;实行绩效考评奖励,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进行奖励;对产粮大县建立存量与增
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2007年,财政部统一明确地方财政收入口径,
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当地缴纳的国内增殖税中央分享收入、国内消费税、纳入
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2008年,省出台《山东省对口支
援北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规定今后3年,省对口支援财政性资金分别按上年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筹集, 由省财政集中统一安排。 2009年,曹县被纳入第一批
“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县,省对试点县实行“三个直接、三个不变”的财政管理
模式。“三个直接”:即省级将财政体制直接核定到试点县;省级补助直接分配、结
算、拨付到试点县;财政行政审批事项、非税收入管理等直接审批到试点县。“三个
不变”:即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市级继续对试点县财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责
任不变;市级继续负责试点县的财政预决算汇总报送、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和
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工作责任不变;市级继续对试点县开展各类财政专项业务工作评
先评优、会计事务、财政监督和干部培训等工作责任不变。同年,国家推行增值税转
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山东省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转移支
付办法进行调整和改进。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1985年,完成建立乡镇财政的试点工作。
1986年,全县新建乡镇财政所31处,确定“定收定支,定额补助,超收分成,超支不
补”的乡级财政管理体制,划分收支范围,建立乡级财政预算、决算制度。当年,全
县有13处乡镇财政超收,12处乡镇财政结余。1992年,县财政对乡级财政实行“定额
补助或定额上交,超额分成、减收自负、分灶吃饭”的管理办法。对超收的乡镇实行
三七分成,短收的乡镇自负,超支部分县财政不再弥补。1993年,实行县乡两级财政
分灶吃饭。对乡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收支包干,定额补助或上交,一定三年不变”。
乡级财政收入以1993年分配任务为基数,超收的全部留给乡镇,政策性增收或减收按
上级有关规定由县乡两级分成或负担。乡级财政支出以1993年核定的支出数为基数,
包干给乡镇。收不抵支的乡镇,县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收大于支的乡镇,定额上交县
财政。收支包干后,政策性增支、增人增支由乡镇自负。1995年,全面推行分税制财
政体制改革,全县乡级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221万元,桃源集、楼庄、南李集、普连集
4处乡镇实现财政自给, 庄寨镇在财政自给的基础上上缴县财政60.5万元。2001年,
对乡镇财政采取“乡筹、乡用、县监督”的办法,统一设立“工资专户”,对教师和
在编人员工资筹集起来,及时划入工资专户,采取银行代发工资。2002年,全县25处
乡镇相继设立会计核算中心,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政村纳入核算中
心,取消单位银行账户,统一办理会计核算,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管理会计档案,统
一进行财务公开。2005年,推行“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将乡镇财政主要人员上
划县级管理,乡镇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缴入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乡镇财政、财务实
行报账制监管和集中会计核算,乡镇财政的“三权”(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使
用审批权) 不变。2006年,撤销曹城镇,成立曹城、青菏、磐石3个街道和经济技术
开发区,在原曹城镇、倪集乡、普连集镇的基础上重新核定涉及乡镇和街道的财力、
支出、 债务基数。 至2009年,全县仍实行“乡财县管”的财政体制。农村税制改革
2002年,全县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义务工,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严格控制以资代
劳。调整农业税政策,重新核实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实
行新的税率,平均税率为6%,继续实行征收粮食实物和代金并存的征收农业税方式,
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分级负担”的灾欠减免政策和社会减免政
策;调整农业特产税范围和税率。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按人均上缴的
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40
%,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暂定10%,两项附加是村集体资金,纳入乡(镇)财政专户,
村委会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改革后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
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实行
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入全部归乡(镇)所有,其中不
低于20%部分用于村级经费。 同时,中央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补助。2003年,全县取
消农业特产税。 2004年,全县征收农业税税率为3%,比原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中央
按农业税基数全额给予地方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降点补助, 并给予正税的40%的村级
附加补助。2005年,农业税税率再降2个百分点,保留1个百分点征收,中央仍按农业
税基数全额给予地方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降点及正税的40%村级附加补助。 2006年,
全县取消农业税,延续数千年农民种地上缴国税皇粮被认为天经地义的做法从此成为
历史。至2009年,农业税收中仅剩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