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粮油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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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收购 1986年, 全县有粮油收购站点51处,主要收购小麦、玉米、花生等。
粮食定购30%按原统购价,70%按超购价;油料定购40%按原统购价,60%按超购价。并
实行粮油定购任务与化肥、柴油、定金“三挂钩”奖励,即收购50公斤粮食,奖励平
价化肥5公斤、 平价柴油1公斤, 支付20%的粮食预购定金。 当年, 全县收购粮食
111574吨。1988年起,执行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三年不变政策,至1990年,全县粮食合
同定购任务为43500吨,花生仁2300吨,棉油800吨。1990年始,不再发放粮食预购定
金,对粮食上交农户继续实行化肥、柴油奖励政策。同年,秋粮收购改合同定购为国
家定购,向农户发放国家粮食定购任务通知单,不再与农户签订定购合同。1993年,
完善粮食收购“三挂钩”兑现办法,奖励化肥、柴油改为差价补贴,即每收购50公斤
小麦或玉米补贴4.2元。 同时建立粮食收购价格保护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农业
税征收实物。1998年,贯彻落实国务院“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三项政策,粮食系统除收购合同定购粮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严格执行户
交粮、户结算政策,除按国家规定代扣农业税外,一律不准代扣其他款项。当年,收
购粮食42711吨。2004年,国家取消粮油定购任务,粮油收购全面市场化运作。2005年
1月, 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小麦、玉米等粮食品种,均需县粮食局审查认
定其粮食收购资格,并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粮食收购证明后,方可从
事粮食收购业务。当月为90家取得入市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粮食收
购许可证。在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只有申请玉米收购的资格。
2006年起, 承担国家最低保护价收购任务。 当年, 收购最低保护价粮食86899吨。
2009年底, 全县有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45户, 当年收购粮食
34.04万吨。 城镇粮油供应 1986年,城镇粮油供应部更名为城镇粮油供应公司,辖4
个粮站,负责县城居民的粮油供应和行业用粮供应。乡镇非农业用粮及行业用粮由乡
镇粮所供应。城镇居民实行未成年人按年龄、成年人按工种定量凭证供给口粮,食油
按每人每月250克供应。 饮食、糕点、酿造、副食用粮按平价计划供应,计划外供应
议价粮油,饮食、糕点用粮油计划指标不足,只增加粮食不增加食油。全年供应粮食
14679吨, 食油428吨。1987年3月,统一使用新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非农
业人口合同制工人,在居民粮食定量指标基础上补助差额,供应平价粮油;农业人口
合同制工人不改变户口、粮食关系,合同期内供应议价粮油。1988年7月1日,定量外
的各项补助用粮取消,宾馆、饭店供应议价粮。1990年,压缩平价粮油供应。对定量
人口证存食油和油票,凭票证敞开供应。酿造、副食、饮食等行业用粮油,由平价改
为议价供应。 1991年5月,平价食油销售只保城镇居民定量和军供用油,其他各项用
油改为议价供应或市场调节。1992年10月,粮油销售价格全部放开,由计划供应转为
市场供应, 取消定量供应,沿袭几十年的粮食定量定价供应职能结束。2001年5月10
日,国家取消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山东省“农转非”供粮审批凭证、农村粮
食关系转移证明同时废止。农村粮食统销 1986年,农村粮食统销指标按平价70%、议
价30%的比例, 依质论价供应。全年供应统销粮3810吨。1991年始,农村平价粮食供
应只保救灾粮及水库移民用粮。 1992年4月起,供应农村平价粮食,继续实行计划供
应,价格按调整后的定购价供应,每百斤小麦由21元提高到32元,每百斤玉米由15元
提高到21元。全年,供应统销粮1500吨。1993年后,不再对农村实行粮食统销。粮油
议购议销 1986年, 粮油议价经营由粮食局粮油议价公司负责。其他公司、店、厂平
价、议价兼营。遵循不同品种、不同季节,允许有赔有赚、全年总算有微利的原则,
搞好市场调节,平抑市场粮价。1987年,粮食部门对农民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外的粮食,
随行就市议价收购。1990年,稳购压销保证粮食收支平衡,酿造、副食、饮食等行业
用粮油由平价改为议价供应,议价粮油购销业务在计划指导下进行。1992年,国家放
开粮价, 粮食企业全部融入市场,议购议销范围扩大。同年,议购粮食55518吨、油
料233吨,议销粮食48503吨、油料906吨。1993年后,对粮油不再实行议购议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