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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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各基层供销社均设有采购站,废旧物资主要由供销社采购站收购。主要
收购废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等。全年收购废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分别为
107吨、60吨和235吨。同年,国家放开废旧物资回收市场,农村个体户和私营单位参
与经营。198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钢材、有色金属管理暂行条例》,强
调废旧钢材、有色金属由县级回收公司统一收购、统一调拨。当年供销社收购废钢铁、
有色金属、 造纸原料分别为941吨、156吨和978吨。随后,物资部门成立废钢铁和有
色金属回收公司。县城区内废旧金属归物资部门收购,乡镇农村废旧金属仍归县社废
旧金属回收部门回收。1998年,全县32个国有废旧物资回收站全部停业,业务被个体
户取代,废旧物资回收完全市场化。1986~1997年供销社累计收购废钢铁4236吨、有
色金属624吨、造纸原料6878吨,收购总额12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