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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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 1992年, 成立曹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党
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曹县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1996年,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曹单位)所有公有住房,除
临街商业用房和机关单位院内办公用房外,其他按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出售给本单位
职工。 同年9月,县政府制定《曹县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可售公有住房按照
标准价出售,根据建筑年限折旧,年折旧率2%,最高折旧年限30年。职工购房时,对
购房户夫妇的工龄、职务、职称等审核后,计算住房补贴,以售房价乘以建筑面积,
所得金额减去折旧和补贴,即职工本人应负担金额。个人购房最低限价为砖木结构不
低于6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不低于90元/平方米。个人一次性缴纳购房款后,将职工
所购公房确权给个人,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后,再到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证。其
中, 个人享有70%的产权,单位享有30%的产权,住房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当年,县
商业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10个单位率先进行改革,出售公房320套,14450平方米,
收取购房款86.4万元。1997年,曹县住房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曹县住房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为县政府常设机构,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曹县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 隶属县住房委员会,负责住房资金的运作管理。同年8月,制定《关于住
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10月,房改工作全面推开。至年底,有34个机关、企
事业单位出售公房4325套,195300平方米,缴纳房改资金1463.8万元。1998年始,售
房按成本价执行,在优惠价、折旧率不变的情况下将上市交易时间调整为缴清房款住
满1年。 不完全产权房,在个人补交房价款和土地出让金后,变更为个人全部产权,
可以进入住房二级市场交易。至2000年,全县房改基本结束,累计出售公房5036套,
建筑面积198620平方米, 收取购房款1523.92万元。该资金转入安居工程账户,用于
县安居工程建设。 住房公积金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时,按房价的5%归集住房公积
金。 至2000年底,全县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00万元。200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
及剩余款项移交县财政局。2004年10月,县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住
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县直单位全面推开。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
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月工资总额5%的比例逐月缴纳,建立个人账户,专户储存。至
2009年,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169个,13322人,共收取住房公积金9290万元。